【妨礙司法公正】父涉性侵女兒夥家人教改口供 父囚6年半官斥自私之極令人髮指

社會

發布時間: 2021/08/23 15:31

最後更新: 2021/08/23 16: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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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親於2017年涉性侵13歲女兒被控,早前於高等法院於審訊期間女童供稱是編造,涉案父親最終脫罪,女童父母、祖母及叔父早前於高等法院經審訊後,被裁定串謀妨礙司法公正等兩罪成,法官今(23日)就兩罪判父入獄6年半、母親判監3年9個月,祖母及叔父判監4年9個月。

案中4被告依次是X的父親(44歲)、X的母親(42歲)、X的祖母(67歲)及X的叔父(39歲)。X的祖父(65歲)則被裁定罪名不成立。法庭早已頒令禁止傳媒披露女事主X的名字、住址、職業及案發地點。

X的父親、叔父及祖母同被控1項串謀妨礙司法公正罪,控罪指他們於2018年10月8日至2019年1月23日期間的若干日子,在香港一同串謀妨礙司法公正,即致使X在高等法院一刑事案件審訊程序中更改原擬作出的證供。

X的父母另同被控1項作出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罪,控罪指兩人於2018年10月20日,意圖妨礙司法公正而作出一連串有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作為,即致使母親及X離開香港及意圖使她們不以控方證人身分在高等法院一刑事審訊程序中作供。

法官斥責X的父親有計劃及持續性犯案,當他知道X的母親從內地返港後須面對審訊,不知懸崖勒馬,策動家人犯事。

法官斥責4名被告作為X的摯親,原有責任保護X,卻倒過來聯手對付X,令15歲的X孤立無援,違反誠信,為同類案中罕見,達至駭人聽聞之程度。法官指被告視法律如無物,目無法紀,以為可以操控,但天網恢恢,若法庭不作重判,不能反映公眾憤慨,以及不能挽回司法公正的信心,無法作出阻嚇他人的效果。

法官續斥責X的父親作為主事人,為脫罪而不擇手段,不惜牽連家人,驅使家人犯案,即使身陷囹圄,亦無悔疚,自私之極,令人髮止。就其面對兩項控罪共判監8年半,考慮到其已被扣押逾460天,最終判監6年半。

至於X的母親,法官指她帶同X就遭性侵案報警,可見她本有心保護女兒,卻未有擇善固執,受X的父親甜言蜜語而把持不定,其後因子女或因曠課而會遭開除學籍,才按捺不住返港,可見其容易受人及環境影響而作出有關妨礙司法公正行為。

法官引述求情信指,X的母親教育程度不高,面對家庭巨變及夫家,變得左右做人難。法官指若缺乏其幫忙,控罪難以執行,因此X的母親角色屬不可或缺,判監3年9個月。

至於X的祖母及叔父,法官指根據X的證供,兩曾教X扮失憶及「詐傻扮懵」,不排除兩人相信X的父親於前案是無辜,出於親情及愚昩而相助,但非就審訊作出妨礙司法公正行為之藉口。

法官強調須向公眾發出訊息,妨礙司法公正屬相當嚴重罪行,即使協助家人亦必受重罰。法官指X的祖母及叔父於本案中不分罪責角色,兩人於不同場合及不同程度上對X作出言行,影響其作供,因兩人對X的父親之錯誤導向的親情及愚孝,兩人分別判監4年9個月。

法官最後指出X於2019年3月因抑鬱而須服藥及跟進,她目前仍居於院舍,惟至18歲便須離開獨自生活。X已表明不再求學,並會尋找工作,法官指X不會再與父親及其親戚聯絡,除非父親出獄後,X會與他同住,否則X便無依無靠,無家可歸,故希望社會福利署跟進X個案及作適當援助。

根據早前控方開案陳詞指,X母親於2017年10月14日晚上帶同當時13歲10個月的X到警署報案,投訴遭父親性侵,父親其後被控強姦等共7罪,案件訂於2018年10月25日開審。

控方指該案審訊前5天,X母親到收押所探訪X父親,同日下午X母親帶同X及兒子到深圳,缺席之後的聆訊,主審法官向X母發出拘捕令。同年11月4日X及其母返港,案件重新排期於2019年1月18日審訊。

惟X於開審後兩天,於盤問下同意錄影會面內容是編造出來,法官著陪審團裁定X父親無罪獲釋,並頒令警方就女童福利事宜作跟進。同日案件主管接X放學時,X表示有事透露而揭發本案。

現年17歲的X於本案作供時曾稱,叔父曾於公園扮律師身分教她「扮失憶,扮無知」,祖母及叔父均對她說過,若不幫助父親,X與胞弟及母親「住邊食咩都無人幫」。

控方於庭上曾播放9段錄像片段,為X父親還押期間,其餘4名被告分別於2018年10月8日至2019年1月19日期間到荔枝角收押所探訪。片段顯示X父親不時向前來探訪的4名被告以手勢及口形示意,並以紙條傳遞訊息,有時會彎身刻意低聲與對方說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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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林育慧